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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九十九學年度試辦志願服務學習辦法

本辦法於99年9月23日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壹、目的

一、為培養學生健全人格、正確價值觀、關懷人群社會,並養成勞動及日常生活之良好習慣,推行服務學習。

二、為培養本校志工關懷生活環境、熱心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以服務行動回饋學校、社區鄰里,並從體驗社會生活中進而啟發人文關懷的精神,達成五育均衡,養成現代公民與完美人格的理想。

三、增進學生關懷生命、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養成學生服務學校、社區及動手實做、體驗生活的態度,推動全人教育發展。

貳、服務範圍

一、校內處室提供之義工服務,例如: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義工、總務處義工、圖書館義工、特教組義工、主題服務(如文化史蹟調查、生態調查、圖書整理、環境美化、解說服務、社會關懷、品德教育、生命教育等)、營隊服務等非有給報酬之服務活動。

二、校內辦理活動校內外活動、服務學習活動時招募之義工。

三、由校內以社團、班級或自治性組織為單位辦理經核可之非政治性、商業性、營利性服務或非有給酬勞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四、新竹縣、市或學生戶籍所在地公務單位辦理之公益性服務活動,包括:義工性服務、勞動服務、慈善、環境、清潔及藝文活動等。

五、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團體、醫院、育幼院、養老院或慈善機構舉辦之服務學習活動。

參、實施對象

本校國中、高中、進修部之全體學生。

肆、實施時間

以寒暑假、班會、社團活動、假日、空白課程、課餘或其他適當時間進行服務。

伍、實施方式

一、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活動,均應取得活動證明或服務對象之證明章記。

二、學生每次參加之服務活動,以小時為單位,30分鐘以上未滿50分鐘以0.5小時計算之。

三、為顧及學生安全與體力,個人參加校外服務學習每次以4小時為限,以社團、班級或自治性組織為單位辦理經核可之服務學習活動每天以6小時為限。

四、以社團或班級為單位辦理之服務學習活動應事先向學務處申請核可後始可辦理。社團或自治性組織辦理之活動應由指導老師陪同指導;班級辦理之活動應由導師陪同指導,以確保其具教育意義及活動安全性。活動辦理完成後應於7個工作天內完成成果報告。

五、學生個人參加服務學習活動時,應2人以上結伴參加。

陸、認證方式

一、獨立性活動: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活動後,應3日內應填妥服務學習記錄表並向學務處訓育組辦理核章認證。

二、系列性活動:以學期為單位或該系列活動結束後3日內應填妥服務學習記錄表並向學務處訓育組辦理核章認證。

三、服務學習認證表應填具學號、班級、座號、姓名、服務起迄時間、服務時數、服務單位評議及簽章(由服務單位填寫)、個人學習心得100字以上,以上項目若填寫不完整不得進行認證。

四、由班級、社團或自治性組織辦理之服務學習活動,其服務單位評議及簽章得只填寫乙份,並影印粘貼於服務學習認證表上,於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將參與學生之服務學習認證表連同活動成果報告統一向學務處訓育組辦理認證。

五、學生服務學習認證表若遺失,恕無法補發。

柒、折抵愛校服務

一、學生於校內之服務學習,應於活動開始前1日前經學務處衛生組書面同意後始可折抵愛校服務。

二、學生於校外之服務學習,應於活動開始前3日前經學務處衛生組書面同意後始可折抵愛校服務。

三、學生折抵愛校服務時數每次應至少折抵1小時,並將服務學習認證表應由學務處衛生組折抵認證後將正本粘貼於銷過申請單上。

捌、服務學習時數

一、中四、中五學生每學年至少應服務8小時,高三學生自由決定服務時數。

二、國中學生服務時數依自由意願決定。

玖、考核與獎勵

一、中四、中五學生每學年至少應服務8小時基本時數,服務滿基本時數後每滿20小時得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請嘉獎乙次。

二、國中學生,依「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由導師依學生服務表現予以加分,以5分為限。

三、學生參與學校、市府辦理重大活動之服務學習,得另給予適當之獎勵,學校辦理之活動以嘉獎2次以內為限,協助辦理市府之活動以小功1次為限。

四、學生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服務學習認證表複印乙份交予導師存查,導師應將班級每位學生服務時數統計表送交學務處訓育組存查。

五、本校教職員工參與推動、指導服務學習,成績優異者,依權責呈請簽核記功或嘉獎,並公開表揚之。

拾、罰則

凡未從事志願服務者,而行不實登錄,經發現或招舉發屬實者,處小過乙支以為懲戒。

拾壹、經費

相關培訓或活動所需費用,視學校財政狀況,由相關經費支應。

拾貳、本辦法係為99學年度試辦辦法,陳校長核定後於公布99學年度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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